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铜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07:44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6年7月19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以防为主、走综合防御道路”的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铜川市地震局是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管部门(下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应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及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为抗震设防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需要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的,应向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由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意见作出批复。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各种立交桥,县级以上公路的大型梁式桥及隧道;
2、城市内大型跨河桥梁及立体交叉桥。
(二)能源工程
1、库容50000--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及大型拦水闸坝;
2、装机容量≥10万千瓦的热电厂及大于45万千伏安的枢纽变电站及调度楼。
(三)通讯工程
1、大功率(≥100千瓦)广播发射台,播控中心的电视台、电视发射台;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1万门)的程控机主楼,长途通讯郊外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和油机房。
(四)生命线工程
1、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贮油、贮水、贮气工程;
2、市属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
3、市属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
(五)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特殊工程。
(六)其它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中型厂矿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
2、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3、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或面积超过4500平方米建筑及大型构筑物;
4、政府机关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5、人员集中的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6、占地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
(七)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地震烈度值≥Ⅶ分界附近8公里范围内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第七条 计划、建设、规划、环保、交通、能源、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并对项目主管单位作出通知。
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委托省、市有资格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进行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须报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查,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项目在主管部门召开有关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会时,应通知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参加。在项目论证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项目批准后,在设计前应有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对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市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审批,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许可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省外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非本市的省内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须持有省以上防震减灾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凡承担本市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须经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资格验证、办理任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防震减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工程规范(DB001--94)》。依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防减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设计单位未按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的、以及不按地震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予以配合。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有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预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警先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暴、高温、寒冷、大雾、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九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制定市级防汛防风预案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统一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下达封桥封路指令;协调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整理险情、灾情、并拟制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审核全市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全市气象防灾减灾重大事件协调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公安消防、边防等部门参与气象防灾救灾工作。

(四)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五)市宣传部门:负责把握全市防灾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督促落实我市新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令,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与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相关的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负责全市防御气象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督促和落实全市通信企业公共区域通信设施的防灾保障工作,保障防灾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协调和落实本市通信企业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做好防灾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全市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预案,督促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各部门妥善处理因防灾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情况,按规定对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对受灾和庇护群众进行安置,发放和供给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和落实灾后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十三)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防灾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规范员工和企业在气象灾害下的防御措施,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十五)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组织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在建工地相关企业落实建筑工棚等建筑(搭建)物的防灾工作,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灾后房屋恢复和重建,以及受灾区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鉴定工作。

(十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防灾安全工作;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防灾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工作;协调各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负责督促客运站、码头、车站及属地运输单位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服务安排等信息。

(十八)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设施防灾安全工作,指导和组织港口内船只做好各项防灾工作;同时,配合属地政府落实港区燃料、化学原料等危险品防灾安全工作。

(十九)市海洋农渔水务部门:指导全市农渔业防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农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渔船的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转移等相关情况并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并按规定标准储备防风抢险物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审核工程防风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风应急抢险措施;在防灾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负责组织和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

(二十)市文体旅游部门:负责通知各旅游企业做好防灾准备,负责督促各旅游机构通知本市在外旅游团队做好防灾准备,督促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和旅行社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游客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等信息;负责督促各旅游企业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部门:负责在灾害发生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疫情监测相关信息。

(二十二)市市政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城市绿地防风工作,组织抢修受损的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时排除险情。

(二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四)市口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防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影响我市时,能够提供临时避险场所供通关旅客临时避险,并根据需要告知各部门落实临时避险旅客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负责督促各口岸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通关服务安排等信息。

(二十五)市城市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全市范围内影响防灾安全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和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违章搭建物清拆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二十六)市海事部门: 负责通知本辖区内船舶单位密切注意气象灾害发展动向和在港船舶(渔船除外)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水域所有船舶(渔船、自用船、军用船及体育用船除外)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并及时将船舶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情况统计上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十七)市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一条 珠海水务集团负责所管辖水务工程(含在管、在建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以及城区市政排水预案等;负责所管辖水库、水务工程、排水设施等防灾、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各项工作。

各区相应部门按照市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

第十三条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五级: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为戒备信号,表示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或热带气旋在我市800公里范围以内,并可能影响我市。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为6级强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远离岸边及停止所有水上活动。

2.固定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做好就近避风准备。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为8级大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4.市民尽早回家,尽量避免在外逗留。

5.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为10级狂风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中学、大专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2.市民应留在安全场所避风,切勿外出。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为12级飓风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或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停工停业。

2.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切勿外出,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救助。

第十四条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或每小时超过20毫米的降雨发生,或者强降雨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如需外出,应避免靠近海边,避免接近容易泛滥的河道,避免穿过水淹地区。

3.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及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雨。

4.留意有关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驾驶人员注意收听交通管制信息。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

2.市民应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亦可到应急庇护场所暂避。

第十五条 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10℃或已达到1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使用煤气热水器时,要确保室内外空气流通。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5℃或已达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0℃或已达到0℃以下。

防御指引:

市民尽量避免外出,避免长时间置身在寒风中。

第十六条 雷暴预警信号:

雷暴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雷暴预警信号表示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暴发生,或雷暴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切勿游泳或进行其他水上运动。

2.切勿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尽量停留在安全场所,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第十七条 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由低到高共分3级: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黄色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橙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避免驾车外出,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八条 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开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尽量缩短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第十九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灰霾天气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条 洪水位标示为(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二十一条 不同灾种的灾害性天气同时或先后出现时,可以多个预警信号同时生效。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本市不同区域灾害性天气差别较大时,可分区域发布预警信号。

高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号发布后,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及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播单位(以下简称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相关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电视台在频道右上角应始终悬挂预警信号图标且不得遮盖,并以字幕形式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

预警信号解除后,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后及时撤下预警信号并告知公众。

第四章 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第二十三条 高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

第二十四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台风动向,其中电视台、电台应每3小时至少1次分别通过字幕和新闻向公众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风准备工作。

(三)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口管理部门应通知港口企业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其中电视台应每2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小时播报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二)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并督促本辖区内船舶单位的出海作业船舶及水上船舶回港或避风锚地避风,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三)公安部门应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四)市政园林林业部门应组织检查户外广告牌,对市政绿化树木进行加固。

(五)文体旅游部门应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工作,协助做好海岛游客安全撤离工作。

(六)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和检查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的防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教育部门应负责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向公众公布庇护所的地点:其中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1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检查、落实庇护场所生活物资;卫生部门对庇护场所进行防疫情况检查。

(四)海事、渔政部门应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

(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停止户外作业。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在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七)交通运输部门如因天气原因停航停运,应及时将有关讯息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中学、大专院校停课,教育部门应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两次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两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的人员到庇护所或安全场所。

(五)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抢修、抢险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对沿海路段、高速公路和桥梁实施交通管制或采取封桥封路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二十八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应停工停业。

(二)电视台、电台每15分钟应在节目中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负责每日2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运输服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五)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应及时隔离受损严重或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民政部门应做好因灾死难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运输、公路等单位应负责水、电、气、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五)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危急项目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六)海事、渔政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七)宣传部门应统筹市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八)其他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灾后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条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雨,其中电视台、电台应及时将暴雨信息及防御指引告知公众。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将相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告知市民,及时播发暴雨信息以及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

(二)海洋农渔水务部门应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四)公安部门应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条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学校应做好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电台应及时滚动播报或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疏散、转移已发生地质灾害或存在隐患地段的有关人员。

(五)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做好因灾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

(六)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七)公安部门必要时应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三十三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海洋农渔水务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株洲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公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建、认养适用于株洲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现有和在建以及规划中的绿地、树木。
第三条认建、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制摊派。
第四条认建、认养参加对象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家庭或个人。
第五条认建形式分两种:一是自行建设,即由认建者全部或部分出资负责绿地建设和树木栽种;二是委托建设,即由认建者全部或部分出资,委托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设。
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的绿地树木可由认建者自行决定是否认养;
认养形式分两种:一是由认养者全部出资直接负责绿地、树木的养护管理工作;二是由认养者提供养护管理资金,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地、树木所属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绿地认养标准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原则上整块绿地不分割认养;
树木认建、认养标准可以是一棵树或多棵树;
绿地认建标准面积不小于300平米方或者是公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区。
第七条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在市园林绿化局内设立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认建、认养者向认建、认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建、认养办派人现场勘察并确认认建、认养标准和地点后,由办公室或办公室指定绿地、树木原业主单位与认建、认养者签定认建、认养合同,并颁发认建、认养证书;
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者按认建、认养合同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建设和养护,不得二次转建转养,认建、认养办公室或者由办公室指定有关专业单位对认建、认养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认建、认养者拥有认建、认养期间养护、监护和冠名权;
认建、认养者拥有认建、认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绿地与树木的认建、认养将进行登记和挂牌,并集中在《株洲日报》上刊登。
第九条采取委托认建、认养形式,应按签订的认建、认养合同支付和交纳认建、认养资金,逾期未交纳,视为放弃;
采取自行认建形式,应按签订的认建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建项目;
采取自行认养形式,在认养期内,认养者必须加强对认养绿地、树木进行定期养护管理。
认建、认养绿地,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改变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关系或利用认建、认养绿地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绿地、树木认养的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委托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认建、认养费标准:
(一)委托认养费标准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二)委托认建,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后的决算;
(三)自行认建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认建、认养合同:
(一)委托认建、认养资金不到位,影响认建、认养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
(二)建设和养护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变更认建、认养地点、规模,变更认建绿地设计,改变认养绿地性质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