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假劣种子罪还是伪劣产品罪/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21:20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假劣种子罪还是伪劣产品罪
——对新疆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的性质辨析

武合讲1 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
2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81)

公安部2012年2月28日公布的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新疆石河子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的主要案情如下。2007年10月,新疆SF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A与该公司甜菜部经理杨某某B、出纳刘某某C商议到甘肃收购甜菜种子并加工、包装成新疆SF公司品牌销售。按照商议,B联系甘肃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收购甜菜种子,王某某安排公司职员张某某(另案处理)收购毛甜菜种子21吨,由B运回新疆SF公司。2007年11月,B授意肖某某D到甘肃酒泉市为新疆SF公司收购甜菜种子,D收购约14吨运回新疆SF公司。由于使用新疆SF公司品牌在市场上难以销售,B、D在征得A、C同意后,欲使用假冒的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包装袋包装、销售。2008年1月,D从甘肃酒泉市陈某某处购进假冒的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包装袋7800条和内外标签1.6万张。A、C、B将以上购进的毛甜菜种子生产成假冒的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后,陆续销往新疆各地。2010年初,C联系左某某E,让其帮助销售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此时,农四师某团种子公司经理刘某某(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联系E购买KWS9103型号甜菜种子,E从硕丰公司以每公斤58元的价格购进5吨,总金额29万元,并以每公斤1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农四师某团良种繁育站甜菜种子5吨。良种繁育站销售给种植户种植该批种子,造成6431.22亩甜菜严重减产。公安机关将自良种繁育站提取的甜菜种子样品委托某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得出送检种子样品为发芽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劣种子的检验结论,并制作了《检验报告》;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农户经济损失达3311481.11元。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将A、B、C、D、E和新疆SF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辩护意见,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各被告人缓刑和被告单位罚金。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虽已以对A、B、C、D、E等5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分别判刑结案,但对案件的性质仍存争议。为了帮助种子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作者就本案的性质,谈谈个人意见。
一、假劣种子罪和伪劣产品罪的刑罚区别。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购买他人制作的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和生产的散种子,加工处理和包装成包装种子进行销售的行为,是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还是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结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罪名不同,被告人承担的责任差别很大。
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A、B、C、D的销售金额是29万元,E的销售金额也不足50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A、B、C、D、E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销售金额与损失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不一定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本案造成损失达3311481.11元,已经超过法定的5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A、B、C、D、E都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可以适用缓刑。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和司法惯例,以造成损失10万元至20万元判刑一年计算,本案可判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损失是由假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数额与假劣种子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还应对假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应负的责任。
种子属于特殊的产品。伪劣种子属于伪劣产品。假劣种子属于伪劣种子。种子质量分为与种子有关的一般产品质量和种子特有的特殊产品质量。《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包括对一般产品质量负责和特殊产品质量负责。《种子法》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属于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种子法》规定了一般产品质量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七章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程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判定标准,是对种子这种特殊产品特有的特殊产品质量即假劣种子的特别规定。《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种子属于假劣种子,不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本案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某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虽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但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验送检种子样品使用的发芽箱、天平、干燥箱等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送检种子样品属于糖用甜菜种子,该机构对糖用甜菜种子质量检验,未执行《糖用甜菜种子》(GB 19176)而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该机构根据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制作的只使用CASL标志未使用CMA标志的《检验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使用的仪器设备、执行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制作的《检验报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证明送检种子样品是假劣种子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四、利用他人制作的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和生产的散种子加工包装的包装种子,不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利用其他单位制作的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和生产的散种子加工包装成的包装种子,不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之中的任何一种。种子经营者销售的包装种子,所利用的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无论是自己制作的还是他人制作的;所包装的散种子,无论是自己生产的还是购买或委托他人生产的,只要种子种类、品种、产地、质量指标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不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和质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就不属于假劣种子。公诉机关关于利用他人制作的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和他人生产的散种子加工、包装的包装种子就是假劣种子的观点,不符合《种子法》的规定。
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的包装种子,属于伪劣产品。
法律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法律还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GB20464-2006规定,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本案被告人加工包装种子使用的种子包装袋上和种子标签上,已经标注的是甘肃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本案的被告人对购买的已经标注他人的企业名称、厂址、许可编号证号的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不加处理,直接使用包装、标注自己加工的种子,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本案的被告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包装种子,属于伪劣产品。本案的被告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包装种子,应当承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

作者联系方式:whj148@yahoo.com.cn 、13605306590、1590103213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灭鼠、蚊、蝇、蟑螂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法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各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除四害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对四害密度实施监测,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五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饮食店、副食店、食堂、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其它称为一般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健全防鼠、防蝇设施,经常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使其密度控制在标准之内。从事经营公共场所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四害密度的监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第六条 城区公共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未确定单位管理的污水、污物等四害孳生场所,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和四害杀灭工作,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达到四害密度控制标准。

第七条 城区申报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应取得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方可参加评审。

第八条 除四害责任单位灭鼠效果标准为:用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等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九条 除四害责任单位灭蚊效果标准为: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

第十条 除四害责任单位灭蝇效果标准为:一般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3%,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食品、饮食行业操作间、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和单位食堂操作间、库房和医院病房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查率不超过3%。

第十一条 除四害责任单位灭蟑螂效果标准为: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有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应自规定统一投药杀灭四害之日起15日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对除四害责任单位的除四害效果进行监测、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杀鼠剂经营者必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杀鼠剂。申请从事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1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四条 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爱卫会对单位或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办或督查员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拒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未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同级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拒绝开展杀灭有害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治理;对通过限期治理后,四害密度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卫生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爱卫会成员部门、爱卫办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员在除四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荆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沙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1995〕70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8年9月23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7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条例》
《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建设条件的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程序,质量和保修管理以及转让、预售、销售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法规。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对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企业经理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我部编写的《条例》条文释义即将出版,并将在近期举办《条例》学习骨干培训班。请各地注意安排释义等辅导材料的学习,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届时参加培训学习。
二、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
(一)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或划拨前建设条件的审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产权界定、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建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评审、批准的工作流程。要对本地区拟开发的项目提前做好实施条件的调查和准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储备资料库。《条例》施行后新批准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具有建设条件的书面意见,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要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制度,对竣工的开发项目要及时组织相关的质量监督、消防、人防等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其功能、质量、环境等条件应进行综合评定,建立等级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和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要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验收环节。
(三)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建立,增强了政府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手段和能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转让记录、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手册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手册记录事项作为企业资质评定、审查的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管理。根据《条例》的要求,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定后,应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项目管理转让备案和商品房预售备案,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开发项目监督管理和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备案工作。备案情况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记录。对违反规定的,要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三、提高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管理
质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命。随着房地产开发规模的扩大和个人消费量的上升,房地产开发的质量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地产开发的质量,《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的质量责任、保修要求、赔偿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向消费者宣传《条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增加开发企业的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学习《条例》的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在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中,要实行质量否决制,对开发建设质量低劣、消费者投诉多、不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保证住宅质量的实施办法。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条例》针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资金、技术密集、经营管理要求较高的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资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在国家新的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应暂停对原五级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审批,其它等级房地产企业的标准暂执行原有标准。
五、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的管理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条件、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条件、程序,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所记录和掌握的项目情况,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和商品房预售申请的审批工作。对批准预售的开发项目,要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跟踪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和预售审批的,要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六、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地要结合贯彻《条例》,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企业管理等方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倾斜。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推行开发项目招标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实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提高建设质量。
七、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是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条例》的规定,根据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配合与协调,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环节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共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