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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及其他/王烈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00:53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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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法律变革,将使得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乃至普通社会公众普遍受益,亦符合国际条约之要求及国际上主流之法学理论,用一句比较流行的话语,也还与先进国家的制度“国际接轨”,这样的立法动议在我国会通不过么?

著作权法草案第一稿第46条之命运,着实给我们上了非常生动的一课。该草案条文完全符合上述要求。条文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按此条文,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更多表演者可通过其他录音制作公司录制该作品,由此同样获得了录制、用自己的独特唱法演绎作品并收益的权利;公众则可因此能听到同一首歌不同演唱者不同特色风格的表演,从而可以选择自己更喜欢的演唱者录制的唱片,因此不同的偏好有了更多被满足之可能;而对创作者而言,更多表演者录制他的作品,可有效地扩大其作品的影响,且只要有合理的分配制度,同样能使他收获更多的经济回报。简言之,如果该条文早日通过,则公众不至于长期听不到沙宝亮的《暗香》与旭日阳刚的《春天里》。结局可谓皆大欢喜,唯一可能的利益受损者为买断了著作权从而试图垄断市场的唱片公司。尽管如此,该条带来的充分市场竞争亦可能迫使唱片公司更加谨慎地挑选演唱歌手以及改进唱片录制技术,在挑选培养歌手方面少一些乱七八糟的“潜规则”,从长远来看,亦也不失为唱片公司提升自身的一个好契机。

然则,这样一条意图良好的修法草案,自3月31日发布,到了7月初的第二稿便告夭折,存在不到百日,其多舛命运令人感慨颇多!感慨之余,亦不免反思该草案条文立法进程之可能的操作失误。

首先,该草案出台之前理论上的准备明显不足,这牵涉到立法之科学性。登录知网,发现草案出台前,与该条文涉及之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相关的论文有分量者不过寥寥数篇,且既有研究并未涉及更为深层次的问题:著作权究竟是先验的自然权利还是实现社会福利之工具?按照国际上颇有影响的达沃豪斯等知识产权学者的观点,著作权更大程度当为实现社会福利之工具,由此为社会福利适当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实为必要;而国内学者如徐?之对价论、冯晓青之平衡论等若能与草案有效对接,亦可一定程度上为草案提供理论支持。当然,或许草案出台前通过研讨会等形式相关学者进行过更多论证,然则这种讨论成果未公之于众,因而未在学界形成更为广泛的讨论而整合出有效的、更经得住推敲的共识。我国相当多学者依然固守自然权利“私权神圣”这一意识形态话语,而未在更深层次上探寻国外立法及国际条约如此立法之用意何在及如此立法之中国意义。因此,当利益受损群体(主要是大唱片公司)祭出对作品的“支配权”等自然权利理念这面大旗进行反击时,草案提出方及支持草案的学者明显缺乏必要的理论回应准备。而且草案中三个月期限明显缺乏经得起推敲的论证,且音著协代收费的方案也不能令更多创作者信服。这些都暴露出草案理论准备之不足。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草案推出之前,草案制定方缺乏必要之公共场域的舆论准备,这牵涉立法之民主性。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民主包括两个不同层面:建制化的民主;公共场域的民主。公共场域里充分的理性商谈对于立法之正当性至关重要。草案出台前一年的汪峰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的事件,事实上已为公共场域广泛讨论对著作权的合理限制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且公众多支持旭日阳刚而主张适当限制著作权。然草案制定方乃至参与草案动议的学者当时似乎都按兵不动,仍旧仅服从于当时实定法既有的权威,而未将之视为动员舆论变动法律之契机。当然,《春天里》事件涉及的是现场演唱而草案46条涉及的是录音,但二者涉及到的法伦理基础却是类似的:作者能否独占垄断自己的作品而无视公众福利?或许,我国一些学者太执著于他们所看到的外国法律文本了,而未能跨过文本对理念进行更深层次的自主思考。这同样也折射出我国一些参与立法的学者一定要与民意划清界限、似乎非此不能彰显自己学者身份的精英心态。

最后,需要反思的是,草案提出之后,面对部分利益受损音乐人的置疑,草案制定方仍旧未能在更大程度上动员可能受益的作者、表演者乃至社会公众参与商谈。我们看到得更多仍旧是置疑者与草案制定者的“二人转”,而沉默的大多数依旧沉默。尽管他们不是被有意“消音”,但立法者并未更多地向他们说明草案可能带给他们的益处,因而他们未必能理解如此专业的文本带给自己的将是什么,从而“作壁上观”。同时,草案制定方亦未能拿出更有效的机制使可能的受益者——作者,如同他们在国外的同行那样真正受益。由此,在遭受利益受损群体的强力而有组织地反击后,草案之命运可想而知。

总之,此次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之“突然死亡”令人痛惜,其具体原因耐人寻味。然而,换一个角度看,这一事件亦或许是一个不错的契机。通过这次事件,也许能使我们的立法者意识到,在这个日益民主化、公众对立法参与度越来越高的时代,变动法律时除了征求专家意见、发布征求意见稿外,在与知识界、社会公众沟通等方面他们还有更多的事需要去做。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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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为使各地、各部门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有关规定,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
(一)外交部授权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外经贸委、省旅游局负责对外签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其他部门无权签发。
(二)凡邀请外国人来我省访问,均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分别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外经贸委、省旅游局办理对外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手续(属经贸方面的,由省经贸委审发;属旅游方面的,由省旅游局审发;其他方面均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外办审
发)。
(三)除被授权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如由此造成工作失误或对外产生不良影响,由发函电单位领导负责,并按违反涉外纪律追究责任。
(四)被授权部门应认真承办对外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的工作,严格检查审批件,执行有关规定。函电由被授权单位的负责人审签。
(五)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应按照外交部统一的“函电格式”(附后)办理。函电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准确,函电中的落款及编号由被授权单位填写。
(六)邀请函电一般不得由个人署名。特殊情况必须以个人名义发出邀请时,应用函件或传真电报,并严格按“函电格式”办理,在主管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下面署上个人名字,但这一作法务必从严掌握。
(七)为减少文电往来,提高办签证时效,邀请外国人来皖,应尽量采用径向被邀请人发函电办法。如有需要,亦可向驻外使、领馆(处)发签证通知函电。凡发了邀请函电的,一般不必再向我驻外使,领馆(处)发签证通知函电。
(八)为确保签证工作正常进行,方便被邀请人如期来华,—般情况下,有关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被授权单位申办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
(九)如有特殊需要,须以其他名义向被邀请人发邀请函电并用函电正式通知驻外使、领馆(处)的,应先通知使领馆(处),再发邀请电函。
(十)发邀请函电应注意保密,内容不得涉及内部事宜。任何单位不得用电话向驻外使、领馆(处)发通知签证函电。如发密电,须按规定由有权发密电的部门发出;如发信函,须经外交部信使队递送,不得径直邮寄;如发电传,须经被授权单位统一发出;如发明码电报或传真电报,
须加盖被授权单位对外公章。
(十一)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驻外使、领馆(处)将拒发签证。如被邀请人因此不能按期来华,由发函电单位承担责任。
(十二)为便于公安部门掌握入境人员情况,被授权部门对外发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时,应抄告省公安厅。
二、关于申办护照和外国签征
(一)外交部授权省外办负责颁发全省的出国人员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这三类护照的延期、加注和加页等手续。
(二)省外办颁发护照的对象是:本省派出的因公出国人员;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在我省的院校、厂矿、企业、公司等直属单位的人员申办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属省管理的因公出国人员;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或各人民团体从地方选(借)调的临时因公出国人
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互相借调的因公出国人员、以及外交部委托省外办颁发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三)申办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应持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批件以及前往国家(地区)的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电等,到省外办办理。
(四)各行署、市外办负责审理本地区的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各种必备的文件和“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出国人员卡片”。符合规定的,出具介绍信向省外办申办护照。省直及中央驻皖单位持主管部门介绍信,直接向省外办申办护照。
(五)中央有关部门代替出国任务批件的书面通知,应详细写明选(借)调人员事由、人数、人员条件、前往国家(地区))停留期限以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的号码和日期,无出国任务批件号码和日期的书面通知无效。书面通知发至被选(借)调人员所属助
厅、局级部门,同时必须抄送省外办、省组织和人事部门,以便对被选(借)调人员进行政审和核发护照。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合肥地区的要在二十天内交回护照;其他地区的要在三十天内交回护照。护照由省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的,注销护照收费单据,省外汇管理局不予核销外汇。
(七)全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均由省外办在办妥各项手续后,委托上海市外办或中旅社办理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或催问,更不得将办理护照的有关材料交给外国人。
(八)出国人员应遵守外国驻华使、领馆有关申办签证的正常规定(包括办签证的时限),填写申请签证的表格,提供邀请单位名单,出国人员照片及签证费等。申办签证时,应提供可对外提供的申请签证所心备的有关材料,不得编造假身份、出国事由、停留期限等。
(九)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国内办妥有关签证后启程。如前往国在华未设使馆或有馆而不受理签证,无法在国内办妥有关签证,应凭我驻外机构或国外邀请单位关于可以在我国境外申办签证的函电,向省外办申请办理“出国证明”;前往澳门的,由省外办按规定办妥“出境证明”。不符
合以上规定者,边防检查站将不予出境。
(十)凡是临时出国人员需申办经过香港签证的,都要征求港澳工委意见;直接经过香港的,要订妥联程机票;不出机场,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免办签证。凡向国外派出的常驻人员必须经过香港前往的,可不征求港澳工委意见。

(十一)严格禁止对驻华使,领馆签证官员进行宴请或送礼。
(十二)吊销叛逃或出走人员的护照,由省外办会商派遣单位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外交部领事司决定。护照遗失、被窃,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处);在国内,应立即报告有关申办护照单位。经有关馆(处)或申办护照单位审查后,将情况告省外办。省外办
核实后予以注销,并通知公安部边防局。
(十三)申办签证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告省外办。遇有外国使、领馆提出特殊要求,应商省外办后再对外答复和处理。凡涉及我护照签证规章制度方面的问题,统由省外办出面交涉。

皖外签字№ 号
函电格式(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国名、城市名)
__________________(被邀请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被邀请人外文姓名全
称、身分、国籍、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______________邀请,你(们)于
(年、月、日)来华,前往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来华事由),约停留
(时间)。请你(们)即持此函(电)
前往中国驻 (国名或地名)大使馆(总领
馆,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申请
次有效签证。



签发人_______________(发电单位全称及编码)
审核人_____________(年、月、日)于(城市名)
申办单位(人)_________签字


函电格式(英文)

ATTN:MR·(MRS·)(被邀请人姓名外文全称、身分、国
────────────────
籍、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邀请人单位全称)
(城市名、国名)
────────────────
YOU ARE KINDLY EXPECTED BY
TO COME TO ,CHINA ON (日期)
FOR (来华目的)。THE DURATION INCHINA WILL BE___DAYS·PLS APPLY FORTHWITHFOR ___(次数)ENTRY VISA(S) AT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
NSULATE-GENERAL,COMMER-CIAL REPRESENTATIVE’S OFFICE IN SINGAPOREOR VISA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AFFAIRS IN HONG KONG)
IN _______(城市名、国名)WITH THIS LETTER (TELEGRAM)·



(发电单位外文全称及编码)
─────────────
(年、月、日)于(城市名)
─────────────





1987年7月10日

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及时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

  第三条 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办理举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办理举报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对本市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举报:

   (一)违法怀孕、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为他人出具或办理假户口、假迁移、假离婚、假调动、假生育证、假节育证、假收养证、假死亡证明、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行为的;

   (三)非法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不具备资格非法实施放环、流引产、男女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利用B超或其他技术手段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伪造、编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故意瞒报、漏报、虚报、错报出生人口、婴儿性别或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

   (七)纵容、容留、包庇他人违法怀孕或生育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索取、收受财物,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社会抚养费的;

   (九)其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传真、网络等形式举报,也可来访举报或委托他人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向举报受理机构如实报告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门牌号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事实和有关情况。属违法生育的应说明出生时间、胎次、性别、隐瞒地点、抚养人姓名、住址等。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署名举报、匿名举报,也可以自编代号密码举报。代号密码可以用汉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等。

   第四章 受理与查处

  第十条 各级计生、监察、信访等部门均可受理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举报箱,有条件的可建立举报接待室或举报网站,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举报。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认真受理每个举报案件,受理人要详细进行登记、记录,并及时呈送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及时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或批转、转送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受理机构自受理或接到转办之日起,应在30日内调查完结,并移交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举报人;

   (二)举报出具或办理假户口、假迁移等虚假计划生育证明,伪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件,违法放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私自鉴定胎儿性别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行政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举报人;

   (三)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或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案件查处机构将每月所需兑现的举报奖励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

   第六章 兑奖方式

  第十七条 案件查处机构应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案件查处公告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也可向举报受理或查处机构查询。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可凭自编的代号密码或相关证据到案件查处机构领取举报奖,也可委托他人持法定证件及相关证据代领。

  第十九条 案件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应在案件查实后60天内或自发布查处公告之日起30天内领取,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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