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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吴金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36:43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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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吴金成


  我们在网上、报纸上、杂志上常常看到“公共利益”这几个字,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很少有人能够说出来。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某一区域内公民的共同利益,比如国防建设、公共卫生事业、教育事业、道路交通建设、抢险救灾、旧城改造、廉租房建设等。
  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界定“公共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益范围大。即能享受到“公共利益”的公民在该区域内占绝大多数。如果只是少数公民能够享受到的利益就不叫“公共利益”。
  2、群众拥护度高。“公共利益”应当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只有大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的利益,才会具有生命力,才可称之为“公共利益”。
  3、社会经济效益高。这就是说“公共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优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成果和好处。
  4、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幸福,如果存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就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初衷,当然也就称不上“公共利益”了。
  5、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一些政绩工程、商业开发等行为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大行其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加深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在界定“公共利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好。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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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7]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近期,个别地方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出现指定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排斥国产沥青生产商的现象。该行为限制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也规定“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仅限于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章的要求,限制了国内合格投标人平等参与投标的权利,造成不公平竞争。
  沥青等公路建设主要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成本有着重要影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在货物招标时对沥青等主要材料的有关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和质量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不得指定产地、专利技术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请你们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并纠正货物招标时设定货物产地等非法排斥投标人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请监察部门介入调查。部也将把货物招投标活动作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货物招标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8]179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布展、集中交易。展区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并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收费标准。
第三条 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糖酒会的接待、宣传广告和展区管理等会务工作。
成都商品交易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市政工程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会议代表住宿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由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和展区应严格遵守特业管理、消防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盗窃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会议代表的安全。
第五条 参加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凭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方可进入会议代表住地及展区,糖酒会会务工作人员和记者等人员必须持有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指导证》或《采访证》方能进入会议代表住地及展
区。
第六条 会议代表自带车辆,必须到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自带车证》或《宣传彩车证》,凭证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持有《宣传彩车证》的车辆,应按规定的行进时间、行进路线行驶。
第七条 会议代表需发布广告,必须到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发布广告,应按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制作、贴挂、操作,做到美观、规范、安全、有序,会议结束后及时拆除。
第八条 会议代表应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讲究公共卫生,爱护树木花草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糖酒会的商品交易活动应在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的展区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十条 禁止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将房间、大厅、会议室、商场、小卖部、服务台、门面等为代表设置展间、展厅(室),禁止在楼层、通道、院内为代表设置展位。
禁止商业店铺为代表设置展间、展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不得以糖酒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禁止沿街摆摊设点、展样成交。
第十三条 旅馆业、商业、餐饮娱乐、交通客运、广告、旅游等行业,必须依法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哄抬价格或者变相提价。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容环卫部门依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或《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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