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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12:05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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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王春胜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其中“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这个定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 
  一、附随义务的特征: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附随义务的意义 
  首先,附随义务的确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弥补了传统债法的不足。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有“帝王条款”之称。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加上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其次,附随义务的确立,适度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法律从以前仅保障债权人实现给付义务,扩大至债权人利益的全面满足,加大了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力度。法律要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从表面上看,似乎使债权的内容予以扩大,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保护日益周密化、细致化的趋势,但实质上,还反映了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的现代民事立法思想。因为只有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才能稳定、安全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才能良性循环。所以,法律以附随义务约束债务人,不仅符合社会现实经济生活需求而,且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稳定交易安全的双重功能。 
  再次,附随义务的确立促使民事债法理论的完善和健全。传统债法理论不仅以法律规定或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当事人间形成债权债务的依据而,且还以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债务人的履行范围。但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运用,附随义务理念被接受,传统的债法理论框架被打破对,传统的债法相对性理论予以修正已势在必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依据债法相对论或契约合意论已,无法解释债务人义务的扩大特,别是从合同成立之前至合同消灭之后始终存在附随义务等问题。因此有的学者以契约关系论来解释附随义务为何在合同之前或之后均存在的问题,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在债的体系各阶段的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组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义务体系,即“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而远渐,渐发展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及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为目的附随义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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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8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望http://www.yangzhou.gov.cn/gb/zwgk/zfwj/2006-09/1158134432.shtml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

为了贯彻全国双拥工作会议提出的双拥(国教)工作要“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连队”的要求,现对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进行如下规范。
一、 深入开展国防教育
1、认真贯彻国家《国防教育法》和《扬州市〈国防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机关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双拥传统为内容的国防教育,把平时与战时、稳定与发展、经济与国防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机关人员的国防意识,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2、把国防教育纳入机关教育计划。根据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将国防教育作为机关党课、政治学习内容,开展国防教育专题讲座,抓好不同时段、不同内容的国防教育。机关公共橱窗要利用八一、国教日、双拥活动月等时机,集中宣传国防教育。发布公益广告时,国防教育内容要占10%左右。
3、抓好每年国教日活动。要积极参加每年的国教日活动,运用专题报告会、读书演讲、军营一日、国防知识竞赛、参观革命纪念地等形式,对干部、群众进行国防教育,使机关人员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4、要把《国防教育法》列入本机关普法计划,提高机关人员对《国防教育法》的认知程度。利用机关现有载体或媒介,开辟国防教育专题或专栏,明确专人分管。指导所属基层单位开展国防普法工作,不断扩大《国防教育法》的普及面。
二、抓好各项双拥政策落实
5、认真落实双拥政策。依据国家、省、市国防法规和双拥政策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积极承担双拥义务,规范双拥行为。
6、优待机关内部双拥对象。加强对机关的军嫂技能培训,一般不待岗;探亲时,优先安排,给足假期,工资、福利、奖金不变,差旅费报销,调级不受影响。落实市政府[2001]33号文件《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障伤残军人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八一、春节走访军烈属,帮助分忧解难。军人立功评优,要给家庭兑现军功奖或优秀士兵奖。
7、完成上级下达的双拥任务。热情接收转业干部到本机关工作,并重视作用发挥。支持所属基层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帮助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吸纳有求职愿望的随军家属到所属基层单位就业,尽可能对口。积极执行征兵政策,动员本机关适龄青年报名应征。
8、双拥(国教)工作纳入机关行业管理。对涉及本机关职能的各种双拥优待承诺、国防教育义务,列入行业年检范围,写进承包合同,制订奖惩措施。凡未履行优待承诺和国防教育义务的,应予限期整改。
9、及时妥善处理优抚对象涉法问题。本机关双拥(国教)组织要引导本机关优抚对象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优抚对象发生涉法问题,本机关分管双拥(国教)的领导要主动介入,控制事态,积极调解;对进入诉讼的,坚持实体平等、程序优先,努力帮助进入法律援助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引导双拥优待对象履行拥政爱民义务。要组织本机关双拥优待对象广泛开展“五好四自”(遵纪守法好、家庭道德好、勤劳致富好、和睦邻里好、支持国防好,自律、自爱、自重、自强)活动。引导双拥优待对象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规范言行,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国防建设,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密切群众关系,珍惜光荣历史,争创光荣业绩,建设光荣家庭。
三、积极支持部队建设
11、关心部队现代化建设。围绕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配合部队完成执勤训练等任务,利用本机关的优势,协助部队改善装备、训练和生活条件。
12、与驻地部队开展结对共建。组织机关和下属单位与驻军开展军民共建,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抵制封建迷信腐朽思想的影响,向部队官兵学习,加强机关人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建设。
13、共管共育本机关军人。保持和本机关军人书信联系,鼓励本机关军人立志军营建功立业。引导本机关军人面向市场,学习“两用专长”,激励本机关军人成为既能上战场、又能闯市场的复合型人才。
14、配合部队抓好军事演习。部队演习,涉及到本机关的人、财、物,要大力支持,积极提供。要广泛开展支前助后活动,对本机关参演预任官兵家庭,要成立帮扶小组,帮助家庭解决参演期间遇到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在演习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慰问任务,从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并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慰问活动。
四、加强双拥(国教)组织领导
15、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军民为本、与时俱进、双向奉献、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任务,节有走访。结合本机关业务,从日常做起,贯穿本机关各个方面,推动双拥(国教)与本机关工作协调开展。
16、健全领导小组。双拥领导小组和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合并建立,由机关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人员变动,适时调整。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不低于两次,每次都要有记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双拥(国教)工作,帮助解决双拥(国教)活动中遇到的经费等问题。每个成员要将兼职尽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17、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与有关处室合署,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均为兼职。坚持每月碰头制度,抓好日常活动的开展。双拥(国教)办组织网络和职能、人员职责分工、规章制度、创建规划、政策规定等存储于电脑或上墙。
18、建立联络员制度。要确定本机关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双拥(国教)联络员,负责双拥(国教)工作的上传下达、年终情况总结、平时活动信息搜集和报送;按时参加上级联络员会议,通报本机关双拥(国教)进展情况;向机关分管领导汇报不同时段的双拥(国教)工作会议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本机关双拥(国教)资料完善归档。
19、建立机关分管领导双拥(国教)联系点制度。要选择一个下属单位作为双拥(国教)联系点,结合平时工作,经常听取情况汇报,适时加以指导,推动本机关双拥(国教)工作广泛开展和各项任务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你关京关办(1996)393号请示悉。现就你关关于执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我署认为,你关对海关总署1991年《关于执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1991〕1089号)的理解是正确的。该文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或者按其所留地址经邮寄送达被退回,以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时,予以公告送达”。海关在实践中,向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人或其他需由海关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人)送达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距离海关较近,或有直接送交当事人条件的,应当先采取直接送交方式),也可以邮寄送达;对“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应视为“无法送达”,不再无益地邮寄送达,径予公告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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