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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冒风险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40:05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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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冒风险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

曾广荣


【案例】甲、乙俩人在朋友丙家喝酒,甲不胜酒力喝醉后骑摩托车回家,乙看见欲坐甲的摩托车同行,甲以自己已喝酒为由拒绝,但乙坚持要乘坐,甲碍于情面遂同意。回家路上,因甲喝酒加之道路泥泞发生事故,甲乙均受伤。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共计二万多元。

【评析】
  在侵权法领域有一个自冒风险规则,指的是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存在而又甘愿冒损害发生的危险,当损害真的不幸发生,受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这也是一种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规则。在我国民法中虽没有自冒风险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理解该规则。比较明确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68条,该条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美法系中对自冒风险也是免除被告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中,以前是免除被告责任,现在则强调与有过失。
  借鉴国外法律规定和做法,笔者谈一下个人的理解。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自冒风险时,应综合以下因素:1、行为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2、风险具有现实性,受害人明知风险的存在;3、受害人参加的自愿性,4、损害结果的客观性;5、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没有过错;6、受害人的冒险行为并非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至于加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自冒风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如果不区分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对风险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仍适用免除责任,未必合适。妥善的做法是应当衡量当事人双方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损失的扩大的原因力大小,来适当分配双方的责任。处理的依据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体到本案,乙明知甲已喝醉,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具有危险性,在甲已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坚持乘坐,这已属于自冒风险情形严重的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甲的责任。另外,如果在乙第一次提出乘坐要求,甲并未拒绝而表示同意,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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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0年第4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2010年第4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发布了违法广告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汇总。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1693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794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2782次。撤销或收回了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41个药品、1个医疗器械广告和14个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云南等18个省(区、市)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63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将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予以汇总发布。

  一、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连翘败毒丸”,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散风消肿。用于脏腑积热,风热湿毒引起的疮疡初起,红肿疼痛,憎寒发热,风湿疙瘩,遍身刺痒,大便秘结”。广告宣称该产品“对白癜风、职业性皮炎等各类皮肤病效果神奇;药力最猛,药效最好的药,堪称世界一绝”。该广告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内蒙古蒙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血八味片”,其功能主治为“清讧血。用于血热头痛,口渴目赤,中暑”。广告宣称该产品“三重功效:清血保命,强心护脑,消除四高;只需服用7天,堵塞血管的血凝块逐渐分解,1-2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时间和频率减少,2-4个疗程,中风偏瘫患者逐渐康复”等。该广告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贵州德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黄萱益肝散”,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疏肝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慢性乙型肝炎”。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 全面扫除病区病毒,恢复肝功能,修复受损肝脏,全方位促进肝脏再生。服用一个月后,临床症状消失,乙肝病毒逐步消除;服用三个疗程就像换了一个全新的肝脏”等。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肝福泰片(广告中宣传产品名称:白金干泰)”,其功能主治为“滋补肝肾,益气养阴。用于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以及各种化学毒物引起的肝损伤”。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逆转早期肝硬化,中晚期肝硬化腹水,促使肝细胞再生、康复后不易复发、停药一年后还能从血清中监测到‘白金干泰’”等。该广告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溶栓脑通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通经活络。用于中风,中经络所致的瘀血阻络证”。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3天溶栓,30天通脑,3个月治好中风偏瘫,5到8年不复发”等。该广告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乌金口服液”,其功能主治为“温阳散寒,健脾益胃,活血化瘀。用于治疗胃寒疼痛,脾虚泄泻及脾不统血所致的出血,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出血,气血瘀滞所引起的高血压等症”。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为“胃肠创可贴;20年的老胃病,喝了三个疗程就好了;短时间内康复老胃病、老肠炎;让你烂胃变好胃,烂肠变好肠”等。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腰椎痹痛丸”,其功能主治为“壮筋骨,益气血,舒筋活络,祛风除湿,通痹止痛。用于治疗实证腰痛”。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服用1疗程左右,腰痛、发麻、腿凉、僵硬症状逐步消失;服用3疗程左右,从源头改善腰椎肩盘骨营养系统,治疗腰突不易反复”等。该广告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天水魏氏彤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魏氏磁疗骨痛贴”,其适用范围为“骨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骨质增生、肩周炎、腰腿痛、手脚麻木、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广告宣称“魏氏秘方,绝在肉眼可见骨毒拔出;更为神奇的是,只需4-8周,骨毒完全排出,骨病康复,患者能跑能跳,就像从没得过骨病一样”等。该广告产品适用范围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保健食品“靓旗袍牌秀丽软胶囊”(国食健字G20050803),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宣称服用该产品“名模一个月减掉六桶油,腰围缩小3-7寸,20天体重减少10%-20%;让你一次到位,一次到位不反弹”等。该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统一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统一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01)45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运行,节约开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全部实行统一保险。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购买的车辆以及新增和更新车辆。
第三条 车辆保险的种类,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他附加险种可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第四条 车辆保险金额及保费费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保监会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执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最高为20万元,车上责任险两人限额2万元。保险费率及有关车辆安全奖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定点服务的保险公司中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采购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保险公司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期完善服务质量。
第六条 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方式。在政府采购资金尚未统一支付之前,各投保单位资金往来与结算仍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以转帐方式结算,不允许现金交易。
第七条 为体现快捷、高效、有序、节约的服务宗旨,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质量和服务水平,统一保费,规范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形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公司。定点的保险公司须在昆明市选择其所属的数个分支机构作为车辆保险定点服务的网点、站,以体现就近就地提供服务的原则。
第八条 车辆保险的具体办法。各投保单位须填写《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送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第四联由投保单位自存。保费暂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按投保标准支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保险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保险公司主管部门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不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财政将不安排专项经费;对不履行合同的定点保险服务商将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电话:3624342 3637750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

________保险公司:
兹有________(单位)________车,车号为________到你公司投保基本险(三项险种),请给予办理。
单位财务签章: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投保时间:
注:该单为四联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汽车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辆均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确定的定点修理厂维修。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对昆明市区的汽车修理厂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财务状况等综合指标进行比较,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修理厂家。
第四条 招标确定的维修厂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采购中心将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维修厂家定点修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属于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须到定点厂家维修;凡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执行出差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可在当地进行维修。
第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暂由用车单位直接支付给服务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车辆送修时车管部门须认真填写《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送维修厂家办理维修手续,第四联由用车单位自存。用车单位有权拒付定点维修服务商超过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不参加定点维修的车辆,财政不安排燃修费;对不履行合同的服务商将给予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车辆维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电话:3624342,3637750。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通知书

________:
兹有________(单位)________车,车号为________因故障,需到你厂(公司)进行保养/修理,请安排保养/修理。
单位财务签章: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章:
送修人签章:
送修时间:
注:保养含内装修;该单为四联单。


20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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